(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8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方韶英与广州盛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4民三初84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韶英,广州盛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848-1号原告:方韶英,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余义海,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盛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周丽珍。委托代理人:张旭生,该公司员工,通讯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韶英诉被告广州盛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韶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韶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1元由原告方韶英负担。审 判 长 程秀建审 判 员 伍颖妍代理审判员 周鸿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