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巴×1与巴×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1,巴×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巴×1,女性,年龄18。委托代理人魏凌云,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被告巴×2,男性,年龄45。本院在审理原告巴×1诉被告巴×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