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7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蕊与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高中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高中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高中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高中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722-1号申请执行人王蕊,女,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高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西京,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高中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韦东根,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蕊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高中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高中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蕊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560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3523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33523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56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王峥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