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邕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广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卢荣卫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卢荣卫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邕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广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凤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耿东祥,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小钊,该公司职员。被告:卢荣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荣卫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所欠款项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起诉后以被告已履行完所欠款项为由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按规定减半计收,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秋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