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552号原告:郑某某。被告:莫某。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汉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汉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