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行诉终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大宏与镇江市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大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行诉终字第0000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大宏。上诉人杨大宏不服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行诉初字第00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是受到恐吓、胁迫情况下签订协议的,被诉人镇江市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利用权力优势强行拆除上诉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可与上诉人签订协议却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显然是实体补偿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诉被诉人要求给予国有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的拆迁补偿的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上诉人杨大宏已与拆迁人镇江市南山联合社区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及拆迁实施单位镇江市同和拆迁事务所签订了“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现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镇江市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给予其国有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的拆迁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其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故原审裁定对上诉人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伍龙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嘉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