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安士荣诉被告马素青、被告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士荣,马素青,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安士荣,女,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馨小区*楼*单元*号。被告马素青,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西箭道*楼*单元**号。被告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智慧新城T10栋2-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士荣诉被告马素青、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士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06元,本院退还原告606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