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三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王素荣与付来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荣,付来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三初字第400号原告王素荣,女,1937年3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智臣,男,1930年1月1日出生,系原告之夫。被告付来旺,男,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荣诉被告付来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荣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素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素荣承担。审判长 杨惠丽审判员 吕宏海陪审员 任少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绍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