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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三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王素荣与付来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荣,付来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三初字第400号原告王素荣,女,1937年3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智臣,男,1930年1月1日出生,系原告之夫。被告付来旺,男,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荣诉被告付来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荣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素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素荣承担。审判长  杨惠丽审判员  吕宏海陪审员  任少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绍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