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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朱某方与朱某乾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方,朱某乾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74号原告朱某方,男,汉族,1941年6月2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朱某乾,男,汉族,1962年9月1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原告朱某方诉被告朱某乾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方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纠纷已得到处理,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方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纠纷已得到处理,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朱某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