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一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明海与安徽省羽阳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海,安徽省羽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046号原告:王明海,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安徽省羽阳服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陈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海与被告安徽省羽阳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海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大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