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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执字第0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魏明与周海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明,周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257号申请执行人魏明。被执行人周海锋。原告魏明诉被告周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周海锋归还原告魏明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周海锋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魏明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强制扣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全部执行到位,暂作程序终结执行。待全部执行到位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强制扣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全部执行到位,暂作程序终结执行。待全部执行到位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金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