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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7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8月9日,住临夏市。被告沈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5日,住临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审判员  牟小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燕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