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晋执行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秋波与被执行人庄树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庄秋波。被执行人庄树强。申请执行人庄秋波与被执行人庄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泉仲字第183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已偿还55000元,尚欠946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但没有相关记录,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庄秋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目前尚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珊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