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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恢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丁扬长与郑春雨、王忠平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扬长,郑春雨,王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恢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丁扬长,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郑春雨,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王忠平,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年3月25日作出的(2009)无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郑春雨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95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有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待被执行人郑春雨、王忠平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无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审 判 长  陈德勇审 判 员  范益民代理审判员  李春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云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