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吕文婷与龙建华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文婷,龙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吕文婷,女,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龙建华,男,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申请人因刘某某及周某某(系刘某某丈夫)向其借款3000000元,被申请人龙建华提供担保。现周某某非正常死亡,借款逾期未还。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龙文婷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景和园2号楼401室房屋(深房地字第60003838**号)及周琼所有皖hj1999号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龙建华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转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