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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潮民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潮民初字第01131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杨亮。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顾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某于2014年12月25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