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潮民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潮民初字第01131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杨亮。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顾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某于2014年12月25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