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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一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双民一初字第905号原告朱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龙卫良,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谢红林。原告朱某与被告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秀芬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煌担任记录。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龙卫良、被告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红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向某乙。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喜欢打牌,不挣钱养家,对原告缺少关心和照顾。在原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猜忌原告。原告考虑到小孩年幼,故一直未提出离婚,希望被告能有所改变。但近三年来,原、被告的关系越来越疏远,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小孩的抚养权由法院判决。原告朱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的事实;2、双峰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信息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的事实;被告向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前原、被告相互了解。婚后,原、被告虽为家庭琐事偶尔发生过矛盾,但两人总的来讲是互敬互爱,相敬如宾。婚后,被告���极学习手艺,努力赚钱养家,但因身体原因,只能弃业回家。在苦闷之余,忽略了对原告的关心。被告是在照顾好老母幼子之余,才偶尔与邻里之间玩点小牌,并不是玩物丧志。在原告外出打工期间,因有关原告的流言蜚语越来越多,被告就有点胡思乱想,在言语上有些过激,之后被告自己也后悔莫及。被告一定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请求法院给予被告一个机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向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向某甲于2004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冷水江市民政局进行了结婚登记,于2008年农历8月1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向某乙。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下半年,因原告外出打工,原告对被告喜爱打牌及被告无端猜疑原告不满,原告很少回家。原告遂以夫��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亦因家庭生活琐事和性格差异产生了一些矛盾,导致其夫妻感情出现了裂隙,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加强交流和沟通,双方彼此多一些宽容和理解,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向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向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秀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煌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