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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裕贤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裕贤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靖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裕贤,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辩护人蔡鸿明,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冯卢亮,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4)1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裕贤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丽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裕贤及其辩护人蔡鸿明、冯卢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间,被告人王裕贤因经济困难萌生租赁汽车用于质押获取款项的想法。同年11月、12月间,王裕贤多次到漳州市某区向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再根据租赁公司随车放置的机动车行驶证伪造车主身份证等证件,将租赁的汽车质押给他人以获取款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裕贤向漳州市某区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闽E×××9号轿车(鉴定价格人民币33840元),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过后,王裕贤持伪造的上述车辆车主身份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将该车连同伪造的证件质押给黄某某,获取款项人民币14500元。同年12月30日,漳州市某区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联系不上王裕贤向南靖县公安局报案,并于2014年1月9日向南靖县公安局靖城派出所领回上述车辆。二、2013年1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王裕贤向漳州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闽E×××0号轿车(鉴定价格人民币98000元),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过后,王裕贤持伪造的上述车辆车主身份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将该车连同伪造的证件质押给黄某某,获取款项人民币36000元。过后,漳州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同月29日自行找到黄某某索回车辆。三、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裕贤向漳州市某区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闽E××××1号轿车(鉴定价格人民币160200元),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过后,王裕贤持伪造的上述车辆车主身份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将该车连同伪造的证件质押给黄某某,获取款项人民币65100元。同月30日,漳州市某区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联系不上王裕贤向南靖县公安局报案,并于2014年1月9日向南靖县公安局靖城派出所领回上述车辆。四、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裕贤向漳州市某区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闽E××××3号轿车(鉴定价格人民币78300元),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过后,王裕贤持伪造的上述车辆车主身份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将该车连同伪造的证件质押给黄某某,获取款项人民币16000元。2014年1月9日,南靖县公安局靖城派出所将查获的上述车辆发还漳州市某区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综上,被告人王裕贤租赁后用于质押的4辆汽车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370340元。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属实。另查明,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王裕贤被南靖县公安局刑拘上网追逃。同年6月15日,王裕贤被抓获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表示其要规劝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投案。同月23日,王某某因王裕贤的规劝,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同年10月,本院以(2014)靖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某定罪量刑。2015年1月5日,漳州市某区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漳州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漳州市某区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分别出具谅解书,对王裕贤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王裕贤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吴某某、吴某甲、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机动车租赁合同书、车辆交接清单、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汽车照片、南靖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伪造的身份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以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领条、谅解书、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南靖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及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取保候审决定书、(2014)靖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被告人王裕贤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裕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70340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诈骗数额的执行标准,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王裕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车辆已被追回返还被害单位,王裕贤能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王裕贤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蔡鸿明、冯卢亮提出王裕贤具有上述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对王裕贤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量刑意见不当,不予采纳。综合考虑王裕贤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王裕贤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裕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游 艳人民陪审员  黄少丽人民陪审员  林荣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春妮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HYPERLINK”javascript:SLC(17010,0)”刑法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17010,266)”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HYPERLINK”javascript:SLC(17010,0)”刑法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17010,68)”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