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霸执字第7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梁根与梁占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根,梁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霸执字第716-3号申请执行人梁根。法定代理人张桂巾。被执行人梁占锋,干警。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霸执字第71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梁占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账户存款,现因需要给被执行人梁占锋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生活必需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梁占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账户存款1197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