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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霸执字第7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梁根与梁占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根,梁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霸执字第716-3号申请执行人梁根。法定代理人张桂巾。被执行人梁占锋,干警。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霸执字第71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梁占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账户存款,现因需要给被执行人梁占锋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生活必需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梁占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账户存款1197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