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长乐市。因本案于2014年6月30日向长乐市公安局投案,同年8月22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某白色越野车由长乐市市区往鹤上镇云路村方向行驶,途经203省道鹤上镇某村路段时,适遇被害人杨某某在机动车道上停留。被告人郑某某未观察路面情况,未及时采取避险措施,致越野车正面中部偏右侧部位碰撞被害人杨某某及其身边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尾部,造成两车毁损、被害人杨某某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2014年7月10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通过路人手机拨打其妻子陈某甲电话。陈某甲到事故现场后,郑某某离开现场,后其被送往长乐市第二医院就诊。2014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向长乐市公安局投案。经长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57.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人李某某、陶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的证言,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接警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及现场图,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通话清单,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在侦讯阶段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处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对方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郑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梁棋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钊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