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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9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南书民与刘士春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南书民;刘世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9602号申请人南书民。被执行人刘世春。南书民申请执行刘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234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本案现不具备腾房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23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祥审判员李树勇代理审判员程中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隗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