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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德芬与汪文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芬,汪文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5号原告陈德芬。被告汪文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芬与被告汪文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陈德芬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