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德芬与汪文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芬,汪文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5号原告陈德芬。被告汪文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芬与被告汪文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陈德芬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