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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法舟执委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庄成军与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成军,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舟执委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庄成军。被执行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业平。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甬海法舟执委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限制被执行人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属的“鸿霖浚19”轮。现因该轮已被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鸿霖浚19”轮的限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岚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甬海法舟执委字第23-1号舟山海事局:本院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甬海法舟执委字第23-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鸿霖浚19”轮已被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变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鸿霖浚19”轮限制措施。特此通知。附件:本院(2013)甬海法舟执委字第55号执行裁定书壹份。联系人:张华刚联系电话:0580-232****。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