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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清海与易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海,易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王清海,男,1962年4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被告易建伟,男,1961年10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原告王清海与被告易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将该案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给原告王清海,原告王清海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缴、免缴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清海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缴、免缴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的申请,依法应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王清海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安文娜人民陪审员  曾宪文人民陪审员  何学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