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经技区执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颂昌与被执行人林霖、林松、乔亚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颂昌,林霖,林松,乔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执字第185-3号申请执行人刘颂昌(身份证号码370620195506034510)。被执行人林霖(身份证号码23062119700617161X)。被执行人林松(身份证号码23062119700609161X)。被执行人乔亚娟(身份证号码230621197011120286)。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期间,部分执行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查到没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 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