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首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首民初字第11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68年9月27日生。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某),男,汉族,1965年2月12日生。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5年1月14日开庭审理,并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赵某某无正当理由在开庭日期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按撤诉结案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亚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