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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首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首民初字第11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68年9月27日生。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某),男,汉族,1965年2月12日生。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5年1月14日开庭审理,并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赵某某无正当理由在开庭日期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按撤诉结案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亚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