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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张正涛与孙继燕、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涛,孙继燕,陈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131号原告:��正涛,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孙继燕,女,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陈春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涛与被告孙继燕、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涛于2015元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正涛负担。审判员  施祖民二〇一五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