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张正涛与孙继燕、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涛,孙继燕,陈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131号原告:��正涛,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孙继燕,女,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陈春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涛与被告孙继燕、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涛于2015元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正涛负担。审判员 施祖民二〇一五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