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宋书文诉山西省经坊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书文,山西省经坊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897号原告:宋书文,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委托代理人:景和平,长治市劳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山西省经坊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俊,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彦俊,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上诉等。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书文诉山西省经坊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书文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书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鸟龙审 判 员 崔阿勇人民陪审员 王宇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星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