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陆某某诉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某。被执行人孟某某。陆某某诉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鼓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孟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陆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孟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4年12月30日申请人陆某某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鼓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 强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高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才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