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流民初字第37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蔡述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蔡述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流民初字第3754-1号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蒋忠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华,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员工。被告蔡述狄,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蔡述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 嘉人民陪审员 车素华人民陪审员 蒲迎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