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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郭某诉喻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喻某,汉族,无职业。关于郭某诉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喻某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协助申请执行人郭某办理车牌号为鄂A×××××的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2、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车牌号为鄂A×××××的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郭某名下。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喻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增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