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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穆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周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穆民初字第4号原告周XX,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XX,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周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XX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繁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被告张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XX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子女张XX(2007年6月18日出生)。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近年来被告的行为越发严重,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因被殴打曾向福录乡派出所报案处理此事。被告甚至威胁原告家人。原告的容忍换来的是被告的变本加厉。与被告一起生活,原告感到的是恐惧和身心疲惫。原、被告整日的争吵对女儿成长也不利。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张XX同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3.原、被告二人出国打工共同劳务报酬120000元平分;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XX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子女生育情况是对的。但是被告没动手打过原告,只是争吵过。被告与原告的感情没有到破裂的程度,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就是嫌被告家里穷,还有老人需要照顾。原告说的出国打工挣了120000元属实,但是这钱都花了。本案争议的焦点:1、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双方能否离婚;2、如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张XX随谁共同生活,子女抚育费如何承担;3.原、被告是否有婚后共同财产120000元存款,应如何分劈。原、被告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审理中,原告周XX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2014年11月25日穆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1份1页,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被告张XX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此证据是婚姻登记机关核发的有效证件,且是原件,加之被告没有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审理中,被告张XX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张XX(2007年6月18日出生)。双方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家庭也很和睦。近一年来,夫妻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口角打仗。致使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离家出走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政府登记的合法婚姻。夫妻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忠实,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作为一家之主和丈夫,应当体现男人的胸怀和大度,应处处照顾妻子和家庭其他成员,共同建立幸福美满的和谐家庭。双方不应为家庭琐事口角打仗,被告更不应该耍大男子主义,对家庭不负责任,影响夫妻间的感情。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供其与被告婚后产生过重大矛盾的证据,无法证实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加之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XX与被告张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繁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