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旧民调确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陈明玉与吴天国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明玉,吴天国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旧民调确字第00004号申请人陈明玉申请人吴天国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明玉、吴天国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明玉、吴天国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4年12月26日经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调解室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吴天国经济损失5739元由陈明玉赔偿;鄂HBS2**轿车及二轮摩托车的损失以物价或保险公司定损为准,由陈明玉承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