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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商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太仓宇泰橡胶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泰和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宇泰橡胶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泰和隆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007号原告太仓宇泰橡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徐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迎辉。被告厦门市泰和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纪永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宇泰橡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泰和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宇泰橡塑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宇泰橡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92元,减半收取444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晓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