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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行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徐明兴与徐庆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兴,徐庆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徐明兴,男。被执行人徐庆熙,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周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庆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庆熙在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周宁县支行有存款,并被本院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庆熙在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周宁支行账户的冻结,并划拨该账户的银行存款11339元。二、划拨完毕后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徐庆熙在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周宁支行账户4万元限额内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荣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