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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鼎法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容飞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容飞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鼎法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容飞,(曾用名‘张蓉菲’),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封开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广东省封开县,现住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平安东街**号。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诉刑诉(2014)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容飞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何思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容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张容飞在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平安东街87号经营一间名为“甜蜜蜜”的小卖部。自2014年8月份开始,张容飞在未取得合法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在自己经营的小卖部擅自销售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同年9月19日,肇庆市鼎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的执法人员到小卖部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了15粒“速硬100持久丸”、5盒“海狗健肾丸”、三片“德国黑金刚”、9粒“藏秘鹿龟宝”、一盒“一粒顶天”、一瓶“冬虫夏草”、4粒“金枪不倒丸”、一盒“蚁力神生精丸”。经肇庆市鼎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属于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依法按假药论处。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指认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工作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容飞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容飞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容飞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其销售假药的行为属实,没有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张容飞在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平安东街87号经营鼎湖区甜蜜蜜小卖部(以下简称甜蜜蜜小卖部)。2014年8月,被告人张容飞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甜蜜蜜小卖部中擅自出售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同年9月19日,肇庆市鼎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的执法人员到甜蜜蜜小卖部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了15粒“速硬100持久丸”、5盒“海狗健肾丸”、三片“德国黑金刚”、9粒“藏秘鹿龟宝”、一粒“一粒顶天”、一瓶“冬虫夏草”、4粒“金枪不倒丸”、一盒“蚁力神生精丸”等药品共8种约106粒(丸)。归案后,被告人张容飞向公安机关供认其已经销售了约26粒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并在法庭上供认共盈利80至100元。经肇庆市鼎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是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按假药处理的药品。上述事实,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速硬100持久丸”、“海狗健肾丸”、“德国黑金刚”、“藏秘鹿龟宝”、“一粒顶天”、“冬虫夏草”、“金枪不倒丸”、“蚁力神生精丸”等物证约106粒、涉嫌犯罪情况简介、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肇鼎食药监函(2014)35号鉴定情况回复函、现场勘查工作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证人潘某彬的证言、被告人张容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容飞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以营利为目的,擅自销售未经依法批准生产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张容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容飞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第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容飞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张容飞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三、对现场查扣的假药“速硬100持久丸”15粒、“海狗健肾丸”5盒、“德国黑金刚”3片、“藏秘鹿龟宝”9粒、“一粒顶天”1粒、“冬虫夏草”1瓶、“金枪不倒丸”4粒、“蚁力神生精丸”1盒,依法没收,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子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雅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