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民初字第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与李付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李付有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民初字第0330号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常熟市书院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波,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韩煜麟,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世聪,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付有。法定代理人李付保。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诉被告李付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审 判 长 张金梁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人民陪审员 张红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缪译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