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执民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嘉兴市万中贸易有限公司与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万中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南商初字第0027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金华银行的0188990606000560的存款人民币29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清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