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句民初字第15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句容市公路管理处与成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公路管理处,成建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1505-1号原告句容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句容市宁杭路59号。法定代表人吴迎春,系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蒋玲,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廷春。被告成建国。原告句容市公路管理处与被告成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句容市公路管理处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句容市公路管理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市公路管理处撤回对被告成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句容市公路管理处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颜 盛代理审判员  李师柯人民陪审员  巫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燕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