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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王xx诉赵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24号原告:王某某,住通河县。被告:赵某某,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期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子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