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王xx诉赵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24号原告:王某某,住通河县。被告:赵某某,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期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子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