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吕成和与陈礼亨、王海昌、彭金兰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成和,周广华,陈礼亨,王海昌,彭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城法执字第637、640号申请执行人吕成和,男,1937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执行人周广华,女,1940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陈礼亨,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被执行人王海昌,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彭金兰,曾用名彭小秦,女,1964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吕成和、周广华诉陈礼亨、王海昌、彭金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两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296、2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陈礼亨应向吕成和返还投资款106000元及支付利息(6000元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00000元自2010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陈礼亨应向周广华返还投资款60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王海昌,彭金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陈礼亨、王海昌、彭金兰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吕成和、周广华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属被执行人彭金兰及其原配偶龙勇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二路22号1801房的房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2014年4月28日,竞买人以最高价603984元竞得上述房产。另,因被执行人陈礼亨户籍所在地属广东省恩平市管辖,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委托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再,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并无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发出的执行情况告知书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佛城法执字第637、6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育生审判员 郑泽坚审判员 赵昌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晓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