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法安执字第02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闫文奎与上海联众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文奎,上海联众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锡法安执字第0245-4号申请执行人闫文奎。委托代理人金锋,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联众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漕路5号。法定代表人易王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闫文奎与被执行人上海联众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锡法安商初字第0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双方确认联众公司结欠闫文奎货款654130元;联众公司给付闫文奎逾期付款利息95058元;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闫文奎预交),由联众公司负担。因联众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闫文奎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8月3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4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联众公司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联众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联众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联众公司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经向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查询,联众公司已于2012年5月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另,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从第三人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先行提取100万元用于清偿涉及联众公司、易王东的14件执行案件。综上,本案执行款65413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5650元,合计659780元,已执行到位85111元,执行费1150元已收取。上述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闫文奎通报,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2)锡法安商初字第0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联众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闫文奎可向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联众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崔 锋执行员 胡益新执行员 吴修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培植援引法律条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