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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开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宏瑶与姜超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瑶,姜超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开民初字第532号原告李宏瑶,个体。委托代理人孟凡昌,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超,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瑶与被告姜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瑶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潘立原审判员  杨东宝审判员  曹冬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明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