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开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宏瑶与姜超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瑶,姜超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开民初字第532号原告李宏瑶,个体。委托代理人孟凡昌,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超,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瑶与被告姜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瑶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潘立原审判员 杨东宝审判员 曹冬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明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