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平遥蔚联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彩花、雷子荣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市平遥蔚联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彩花,雷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平遥蔚联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清梅。被执行人安彩花。被执行人雷子荣。晋中市平遥蔚联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彩花、雷子荣借款一案,(2014)平证执字第4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雷子荣在银行的账户存款55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义执行员 史向平执行员 张殿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