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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平遥蔚联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彩花、雷子荣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市平遥蔚联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彩花,雷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平遥蔚联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清梅。被执行人安彩花。被执行人雷子荣。晋中市平遥蔚联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彩花、雷子荣借款一案,(2014)平证执字第4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雷子荣在银行的账户存款55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义执行员  史向平执行员  张殿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