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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与XX保、张跃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XX保,张跃跃,朱玉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住所地:兰陵县法定代表人,行长。被执行人XX保,居民。被执行人张跃跃,居民。被执行人朱玉法,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兰商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XX保、王忠花、张跃跃、朱爱文、朱玉法、程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顺利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保、王忠花、张跃跃、朱爱文、朱玉法、程玉荣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万继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远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