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02-3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宪昌与安阳市旺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宪昌,安阳市旺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02-3申请执行人张宪昌,男,1953年11月生,汉族,现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安阳市旺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韩乐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宪昌与安阳市旺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该案在民事审理过程中,被告安阳市旺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名下在安阳市民航路环保局家属院房产一套被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旺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名下位于安阳市民航路环保局家属院的房产一套(安阳市北关区字第国13110008**号)。查封期间不准出卖、毁损、转让或用于抵押,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文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