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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殷红云与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红云,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终字第56号原告殷红云。委托代理人陈朝耀,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鑫,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永吉路99号4-6层。法定代表人陆正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忠宏,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红云与被告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红云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红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红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65元,减半收取3018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182.5元,由原告殷红云负担。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人民陪审员  王有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