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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赵泓程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泓程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泓程(曾用名:赵学东),男,49岁(1965年11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吕武茂、孙金华,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泓程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泓程及其辩护人吕武茂、孙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泓程于2013年6月申办光大银行信用卡两张(卡号分别为×××、×××),后进行透支消费,截止案发,共计欠款人民币本金36万余元;经光大银行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被告人赵泓程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上述事实,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人赵泓程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赵×的证言,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信用卡申办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缴记录及还款证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二龙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泓程的辩护人吕武茂、孙金华当庭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赵泓程系初犯、偶犯;二、被告人赵泓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三、被告人赵泓程已委托家属向银行归还全部透支款息;请求对被告人赵泓程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赵泓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累计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泓程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被告人赵泓程的辩护人提出的三点辩护意见,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赵泓程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考虑。鉴于被告人赵泓程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委托家属在宣判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泓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程 杰人民陪审员  刘跃新人民陪审员  严晓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