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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蓝法民二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湖南省蓝山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平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蓝山电力有限公司,梁某平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法民二初字第270号原告湖南省蓝山电力有限公司驻所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塔峰路98号。法定代表人杨晋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文科,湖南省蓝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梁某平,男,汉族,原告湖南省蓝山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平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梁某平主动履行了电费支付义务,原告湖南省蓝山电力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某平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蓝山电力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某平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省蓝山电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某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依法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湖南省蓝山电力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廖慧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贺 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