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辛民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常熟市虞山镇东青村村民委员会与常熟市宇辉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杨青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虞山镇东青村村民委员会,常熟市宇辉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杨青,张亨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辛民初字第00491号原告常熟市虞山镇东青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东青村。法定代表人钱志方,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秀芳,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骅,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宇辉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东青村。法定代表人杨福平,总经理。被告杨青。被告张亨兵。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了原告常熟市虞山镇东青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常熟市宇辉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杨青、张亨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常熟市虞山镇东青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虞山镇东青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壮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缪 璐